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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消除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隐患,工信部起草规定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w-v.cn   时间: 2020-03-21  浏览次数:123

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信部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工信部组织起草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16日前反馈意见。

此外,工信部官网同时还发布了《规定》原文以及《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起草《规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建立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监督检查。

《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型号核准,但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其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随机抽查制度,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则要求建立型号核准有关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明确列入和移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条件。

《说明》解释称,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条例》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研制发射设备的核准,豁免了生产或进口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型号核准,明确了取得型号核准的条件,增加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案等管理内容。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条例》要求,需要通过制定《规定》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

《说明》强调,制定《规定》是从源头消除干扰隐患的需要。无线电发射设备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航天、救灾、气象、交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领域,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是设置各类无线电台及查处无线电干扰的依据,对于从源头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当设计、制造或使用,均有可能造成有害干扰,为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亟需出台《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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